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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考照顾对象资格所需证明材料

来源: 东外          阅读: 2467         日期: 2016/4/24

一、加分类项目

1.烈士子女:须提交《革命烈士证明书》和县级民政部门的证明。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须提交《立功受奖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退出现役证》。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须提交《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退出现役证》和户口所在地退伍安置部门颁发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侨眷、台湾省籍考生、港澳同胞及其眷属:须提交省外侨办出具的《河南省归侨侨眷证明信》或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信。

(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中国籍子女:须提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的其父母《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证明》。)

5.少数民族考生:须提交考生本人的身份证。

20121231日之前迁至移民安置区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考生:须提交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移民部门出具的考生移民身份证明及在安置地的户籍手续。)

二、非加分类项目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须提交《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退出现役证》和县级民政部门证明。

2.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须提交《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和县级民政部门的证明。

3.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县级民政部门的证明。

4.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一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须提交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和县级民政部门的证明。

5.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须提交省公安厅出具的证明。

6.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须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可以多项分别申请。